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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注册说明

注意事项

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
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办理流程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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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7、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4、公司章程;章程需投资各方盖章,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还须另外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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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一)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2、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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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道路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经营: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道路货物(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九)安全评估报告。

三、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五)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六)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七)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八)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九)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十)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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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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