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机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不是取消环保事项和消防事项的许可,而是除文件规定(实际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行业外,环保事项和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即工商机关在办理其他行业的企业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无需申请人提交环评审批意见和消防合格证明。但是,申请人仍应依据环保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或企业开业前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环保和消防事业非常重要。工商机关依法在相关领域和环节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和消防部门工作。但是,工商机关的配合工作依法并非全部是在企业登记环节。企业未经环保和消防审批即开业或造成相关社会影响,应由环保部门或消防部门依据其法律权限予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你企业的具体情况可向所在地工商局反映求得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在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②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③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④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册资本减少而实收资本未发生变动的,不提交验资证明;⑦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⑧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4)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发起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发起人盖章(单位发起人)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9)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10)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11)公司盖章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12)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3)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分公司就是“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②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③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④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⑤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⑥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⑦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归工商注册窗口办理。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5、质权合同。
请你到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咨询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热照办理在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在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办理)。
请您带好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店铺租赁合同和店铺房产证均需提供。
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单位派遣函。
新生儿户口随父或随母申报,凭居民身份证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至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在找到工作前暂缓办证,待找到工作后把户口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后,再向当地派出所申领换证。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2.0》要求:报送材料如下,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份。②房屋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买卖双方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契税凭证或产权证明原件(二手房交易)。⑤原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差额征税时提供)。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代开建安发票(未做项目登记)提供需要提供资料,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份。②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建筑安装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④总分包工程提供分包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⑥如果已缴印花税应提供税票或已盖印花税收讫章的合同。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已做项目登记)提供以下资料,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份。②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③付款方证明或工程结算资料。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文件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41号公告):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企业首次申报加工贸易需要提供较全面的材料,审批机关可能要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具体材料要求如下:(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2)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4页(3)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证书。(4)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7)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章)。(8)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在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下,境内企业进口的料件,无论是用外汇购买还是由外商提供,海关均准暂缓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根据出口成品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数量,免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经批准不出口或因故需转为内销的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数量,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工成品出口,一律免征出口关税。
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实行的基本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是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宽松的贸易政策,除极少数敏感商品外,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即原则上不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三是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进口商品外,对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贸易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