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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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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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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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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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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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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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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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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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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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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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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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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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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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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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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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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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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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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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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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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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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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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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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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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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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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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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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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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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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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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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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联系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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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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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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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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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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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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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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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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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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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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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水工程建设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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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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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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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当水工程建设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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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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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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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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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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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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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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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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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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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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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摘要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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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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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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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摘要或说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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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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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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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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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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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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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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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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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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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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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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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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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文件或经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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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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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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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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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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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文件或经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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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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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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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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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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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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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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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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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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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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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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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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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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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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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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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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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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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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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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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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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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