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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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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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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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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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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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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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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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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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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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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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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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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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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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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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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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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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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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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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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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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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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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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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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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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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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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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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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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联系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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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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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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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联系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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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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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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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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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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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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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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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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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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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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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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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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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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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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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第三者的承诺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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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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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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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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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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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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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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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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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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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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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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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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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文件或经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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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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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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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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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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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文件或经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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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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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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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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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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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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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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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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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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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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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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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摘要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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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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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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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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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摘要或说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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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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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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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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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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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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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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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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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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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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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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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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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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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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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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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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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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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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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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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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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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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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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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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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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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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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