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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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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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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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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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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拆除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备案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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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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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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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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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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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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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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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3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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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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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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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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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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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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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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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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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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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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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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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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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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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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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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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3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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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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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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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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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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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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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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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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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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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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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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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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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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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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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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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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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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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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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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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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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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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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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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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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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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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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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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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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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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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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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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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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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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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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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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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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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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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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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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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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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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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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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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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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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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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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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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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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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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