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9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9009633321019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监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监测,实行市场定价。此事项不收费。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90096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大道150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33号综合窗口、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9号水利大厦1201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相关材料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并由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2、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向省水利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3、工程建设期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送上季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4、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事件的,应于事件发生后一周内报告有关情况;5、跨年度施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次年的第一个月报告上年度的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6、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三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7、各种资料要求真实可靠。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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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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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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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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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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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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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2 | 审查 | 0.3工作日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查的,应当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
3 | 决定 | 0.5工作日 | 按审查后的报批稿意见批复。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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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371236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 |
-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大道150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33号综合窗口、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9号水利大厦1201办公室
- 0517-83712369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