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变更法人代表相关的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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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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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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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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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变更法人代表相关的财务审计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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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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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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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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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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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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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会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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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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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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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变更举办者。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他变更事项应先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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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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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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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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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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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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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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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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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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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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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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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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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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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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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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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变更举办者。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他变更事项应先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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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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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变更办学地址的要提供新的办学场所有关材料(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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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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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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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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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变更办学地址的要提供新的办学场所有关材料(同设立)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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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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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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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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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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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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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住建部门、卫生部门、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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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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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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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十一)办学场地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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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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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的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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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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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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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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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的教学大纲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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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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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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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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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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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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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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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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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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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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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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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的师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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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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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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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的师资证明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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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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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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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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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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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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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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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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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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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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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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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教育设施、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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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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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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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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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教育设施、设备清单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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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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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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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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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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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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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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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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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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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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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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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变更教学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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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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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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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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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变更教学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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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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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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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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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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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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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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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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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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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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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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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名称核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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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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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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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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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新名称核准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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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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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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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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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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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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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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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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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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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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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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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联合办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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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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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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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联合办学协议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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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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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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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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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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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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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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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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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四)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教育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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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人到场 |
|
10 |
新举办者为个人时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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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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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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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新举办者为个人时的资格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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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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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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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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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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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征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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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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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2.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议。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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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人到场 |
|
11 |
新举办者为组织法人时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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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新举办者为组织法人时的资格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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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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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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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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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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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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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民政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公安部门、会计事务所、国资部门、征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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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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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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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2.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议。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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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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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变更书面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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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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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变更书面申请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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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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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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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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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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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变更举办者。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他变更事项应先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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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13 |
决策机构作出的变更决议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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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决策机构作出的变更决议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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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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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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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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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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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变更举办者。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他变更事项应先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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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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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财务审计清算报告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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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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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财务审计清算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其他
|
来源渠道说明 |
会计事务所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变更举办者。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他变更事项应先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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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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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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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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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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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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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六条 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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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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