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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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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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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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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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机构印章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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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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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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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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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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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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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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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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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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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应终止办学。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销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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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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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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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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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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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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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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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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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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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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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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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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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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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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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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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应终止办学。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销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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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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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务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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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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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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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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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财务清算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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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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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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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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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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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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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会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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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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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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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应终止办学。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销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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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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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对象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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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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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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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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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教育对象安置计划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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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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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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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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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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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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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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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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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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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应终止办学。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销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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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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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终止办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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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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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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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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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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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终止办学申请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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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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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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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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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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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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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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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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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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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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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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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决策机构终止办学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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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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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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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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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决策机构终止办学决议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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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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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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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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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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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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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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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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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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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实施)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应终止办学。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销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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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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