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淮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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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32072201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00014290213W3320722010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00014290213W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大道政务中心F区5号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5: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江苏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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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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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批文
审批结果样本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批文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7-8366542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0517-8366548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暂无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大道政务中心F区5号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方式
  • 0517-8366542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0517-83665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