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展览大纲、讲解词或活动方案,专家意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展览大纲、讲解词或活动方案,专家意见书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 利用珍贵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展览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文物部门、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指导。
|
备注 |
|
|
2 |
安保方案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安保方案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 利用珍贵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展览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文物部门、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指导。
|
备注 |
|
|
3 |
举办展览或活动协议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举办展览或活动协议书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 利用珍贵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展览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文物部门、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指导。
|
备注 |
|
|
4 |
珍贵文物清单、图片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珍贵文物清单、图片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 利用珍贵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展览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文物部门、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指导。
|
备注 |
|
|
5 |
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备案申请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 利用珍贵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展览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文物部门、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指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