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6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90176N3321016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90176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大道150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39号综合服务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5: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本事项非依申请事项,暂无受理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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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点源筛选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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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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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7-83640242;http://bsdt.huaian.gov.cn/ipgs/gotoBsznPage.do?xzqh=080000&qllx=10&qlbh=54745a8afdb74cc398950ab0f32c4d5c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649323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