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1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90053M300012100600004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90053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G区26号市商务局窗口综合服务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至少1名拍卖师;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7.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守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变更要求。
-
备案制度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实施备案制。从事拍卖业务的条件和材料要求仍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备案管理仅适用于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业务,若企业业务范围超出自贸试验区和联动创新区范围,则需按正常途径办理许可手续。
-
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从事拍卖业务的条件和材料要求仍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取得许可。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企业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企业股东决议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6 |
拍卖企业变更信息备案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7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3工作日 | 材料真实、齐全 | 受理通过 |
2 | 审核 | 0.2工作日 | 项目合法合规 | 审核通过 |
3 | 发证 | 0.5工作日 | 打印发放许可证 | 发放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一)窗口咨询 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517-0517-8390098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12312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888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