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9009633000119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等。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90096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市清江浦区翔宇大道150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33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它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根据《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水规〔2009〕2号)规定,市际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填写《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江苏水利网http://jswater.jiangsu.gov.cn/的“公共服务”的“表格下载”中下载);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摘要或说明; 3、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相关材料)、文件或经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在已经批复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中明确了工程建设任务、规模,并且该水工程建设完全符合规划要求的,提供所依据的规划材料; 在已经批复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中未明确水工程建设的任务、规模,或者水工程建设与规划中该工程的任务、规模有较大调整的,提供经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4、当水工程建设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5.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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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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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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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联系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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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第三者的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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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文件或经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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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摘要或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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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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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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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0.3工作日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查的,应当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资料。 |
3 | 决定 | 0.5工作日 | 按审查后的报批稿意见批复。 |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3940185;0517-8371237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71251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承担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