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9009633000119008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等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90096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大道150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33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申请书。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投资建设项目均应该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编号。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人盖章的复印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所有的申请材料应都为A4纸张大小,超过A4规格的各类图纸应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10609.3-2009 )折叠成A4大小,有装订边的图纸折叠后必须留出装订边,图纸折叠后标题栏必须在向上翻出,在折叠后图纸的右下角,以便查阅。文件材料单册厚度不超过6cm。 (4)《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般项目)或《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重要项目)的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或《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所有的申请材料应都为A4纸张大小,超过A4规格的各类图纸应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10609.3-2009 )折叠成A4大小,有装订边的图纸折叠后必须留出装订边,图纸折叠后标题栏必须在向上翻出,在折叠后图纸的右下角,以便查阅。文件材料单册厚度不超过6cm。 (5)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 (7)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或材料编制单位盖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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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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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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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联系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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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般项目)或《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重要项目)的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或《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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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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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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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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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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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0.3工作日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查的,应当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资料。 |
3 | 决定 | 0.5工作日 | 按审查后的报批稿意见批复。 |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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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3940185;0517-8371728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71251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承担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