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编码 | 1132080001429009633320419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9009633320419004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90096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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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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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3712369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7-83712519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承担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