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
淮安市

0

到现场次数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5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0001429020523000105003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无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淮安市教育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000142902052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大道150号政务服务大厅机动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7月15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1.办学申请报告;2.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3.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或教学点的材料;4. 联合办学协议;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6.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7.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8.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9.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10.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11.办学场地证明;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办学场地的场地租赁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办学场地的餐饮卫生合格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办学场地的消防合格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办学场地的房屋质量合格情况(由政府部门核查)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办学场地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7

拟聘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8

拟聘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9

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0

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1

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及教职工党员名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2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3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4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5

联合办学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6

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或教学点的补充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7

举办者资质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8

筹设情况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9

筹设批准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0

办学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定 0.3工作日 是否符合办学要求 是否颁发办学许可证
2 审核 0.5工作日 办学资格全面审查 是否具备办学条件
3 提交办学申请材料 0.2工作日 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受理或退回申办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办学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普通高中:0517-83655403(中教处);职业学校:0517-8366641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60549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大道150号政务服务大厅机动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普通高中:0517-83655403(中教处);职业学校:0517-8366641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60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