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终止审批
淮安市

0

到现场次数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5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000142902052300010500300003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财务清算 中介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淮安市教育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000142902052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机动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7月15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应终止办学。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销毁印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机构印章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财务清算报告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教育对象安置计划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终止办学申请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决策机构终止办学决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2工作日 提交相关材料 是否受理
2 审批 0.5工作日 审核是否符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终止要求 是否审批
3 批复 0.3工作日 是否符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终止标准 是否批复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批文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7-8366641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605495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机动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7-8366641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60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