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90205230001050030000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财务清算 | 中介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90205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机动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7月15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应终止办学。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销毁印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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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印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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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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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财务清算报告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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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教育对象安置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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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终止办学申请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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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决策机构终止办学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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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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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提交相关材料 | 是否受理 |
2 | 审批 | 0.5工作日 | 审核是否符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终止要求 | 是否审批 |
3 | 批复 | 0.3工作日 | 是否符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终止标准 | 是否批复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批文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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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366641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6054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