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902052300010500300005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90205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机动综合窗口和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市政府北楼512、520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7月15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8]40号)“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11号)“专业教学标准是开展专业教学的基本文件,是明确培养目标和规格、组织实施教学、规范教学管理、加强专业建设、开发教材和学习资源的基本依据,是评估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尺,同时也是社会用人单位选用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各地要认真组织对专业教学标准的学习、研究和实施工作,积极总结教学改革的经验。要及时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和教研活动,促进教师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提高运用专业教学标准的能力。要为专业教学标准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教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下同,不另赘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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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事项变更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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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与申请变更事项一致的佐证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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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事项变更的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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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学校办学章程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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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分立、合并及举办者的变更的,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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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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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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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提交相关材料 | 是否受理 |
2 | 审批 | 0.5工作日 | 审核变更资质条件 | 是否审批 |
3 | 批复 | 0.3工作日 | 是否符合变更标准 | 是否批复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由属地政府审批,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审批结果样本 | 由属地政府审批,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7-83655403,0517- 8360545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60549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法定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