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9031X33000712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9031X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中道150政务服务大厅E区19-23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5: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法律援助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四)从事法律援助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其担任法律援助律师。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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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高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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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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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执业保证书(内容包括: 服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质保量完成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工作任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严守执业纪律,严格依法办案,不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提供有偿服务或收受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法律援助律师身份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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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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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市、县(市、区)组织或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在编人员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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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苏省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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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任职文件(人员任职文件自申请之日始前两年内有效,任职文件日期超过申请人申请之日前两年的,且申请人仍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由申请人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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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品行情况(品行情况是指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是否受过行政和党纪处分)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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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 |
- 设定依据
-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368022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68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