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首次备案
淮安市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首次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7202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00MB154353373321072029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备案。备案后三个月内须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00MB15435337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F6窗口、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502号317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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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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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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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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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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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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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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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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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查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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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经办人授权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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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2工作日 符合要求,同意受理
2 审查 0.4工作日 符合要求,审查通过
3 审批 0.2工作日 符合要求,审批通过
4 发备案凭证 0.2工作日 同意发放备案凭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次修改)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7号令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修改) 第十一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二十一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 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受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是否必须要网上申报?
答:
是的,必须网上申报。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80888052,8968506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970621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药监局
电话0517-83605827或025-83273647
地址 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路15号(淮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南京市鼓楼街5号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电话 0517-12368
地址 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80号
网址
办理地点
  • 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F6窗口、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502号317室
咨询方式
  • 80888052,8968506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9706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