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03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8993303322014030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人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中心E区就人社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参加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发生工作变动,从我市转往其他统筹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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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安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表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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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申请人员提供的异地失业保险接收函(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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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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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复审通过,待汇总公示无误后发放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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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到迁入地享受的,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以及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本省行政区域迁移户籍或者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地区之间有关协议办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3612159 0517-83612117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7-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