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26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901414300011702600001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如需公示、专家论证等,所需时间不在办结期限范围内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901414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5号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补偿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项目立项批文或同级及以上政府批复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上位规划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绿地现状图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城市绿地占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5工作日 | 符合办理条件 | 下一步 |
| 2 | 现场勘查 | 1工作日 | 现场意见 | 同意办理 |
| 3 | 复审 | 1工作日 | 同意办理 | 同意 |
| 4 | 审核 | 0.5工作日 | 同意办理 | 同意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如需公示、专家论证等,所需时间不在办结期限范围内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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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7-83888417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8885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