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37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332013103700201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F区7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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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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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4 |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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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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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6 |
产业政策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2工作日 | 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 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 |
| 2 | 现场检查 | 5工作日 |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 | 通过现场检查或不通过现场检查 |
| 3 | 许可决定 | 3工作日 |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 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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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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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7-89685061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9706211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淮安市人民政府(淮安市司 法局),淮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清河北路 15号) |
| 电话 | 83605823,83680017 |
| 地址 | 清河北路 15号 |
| 网址 | 无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7- 12368 |
| 地址 | 淮安市健康西路180号 |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