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39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332013103900203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各县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清江浦北京北路100号:80322692;开发区迎宾大道26号,83718210;淮阴区长江东路6号,84914662;淮安区华西路28号,85966860,85934613;洪泽区行政审批局微山湖路服务中心,87298986;盱眙县行政审批局,88200021;涟水县泰山路1号,82392026;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86850072;园区:生态文旅区福地路1号,0517-83711102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5: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审查 | 0.6工作日 | 符合继续经营食品标准,予以延续 | 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
| 2 | 受理 | 0.2工作日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 同意受理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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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 增补依据
-
【部门规章】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咨询方式 | 清江浦80322692;开发区,83718210;淮阴区,84914662;淮安区,85966860,85934613;洪泽区,87298986;盱眙县,88200021;涟水县,82392026;金湖县,86850072;园区:0517-83711102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12345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淮安市人民政府(淮安市司 法局),淮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清河北路 15号) |
| 电话 | 83605823,83680017 |
| 地址 | 清河北路 15号 |
| 网址 | 无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7- 12368 |
| 地址 | 淮安市健康西路180号 |
| 网址 | 无 |
- 各县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清江浦北京北路100号:80322692;开发区迎宾大道26号,83718210;淮阴区长江东路6号,84914662;淮安区华西路28号,85966860,85934613;洪泽区行政审批局微山湖路服务中心,87298986;盱眙县行政审批局,88200021;涟水县泰山路1号,82392026;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86850072;园区:生态文旅区福地路1号,0517-83711102
- 清江浦80322692;开发区,83718210;淮阴区,84914662;淮安区,85966860,85934613;洪泽区,87298986;盱眙县,88200021;涟水县,82392026;金湖县,86850072;园区:0517-83711102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