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43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332013104300204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F区7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 30-17:30(其中 7月 15 日-9 月30 日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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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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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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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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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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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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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复配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明细表(仅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填写)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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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还须提供《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规定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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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产业政策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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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2工作日 |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 | 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 |
| 2 | 审查 | 5工作日 | 符合条件,通过审查 | 通过审查或不通过审查 |
| 3 | 许可决定 | 3工作日 | 符合条件,准予许可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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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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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7-89685061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9706211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淮安市人民政府(淮安市司 法局),淮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 电话 | 83605823,83680017 |
| 地址 | 清河北路 15号 |
| 网址 | 无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7- 12368 |
| 地址 | 淮安市健康西路180号 |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