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准予律师执业许可决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2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9031X3300011200200005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淮安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9031X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H区司法局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5: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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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调查结果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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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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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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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江苏省司法省关于撤销XXX律师执业证的决定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江苏省司法省关于撤销XXX律师执业证的决定 |
3 | 审核 | 1工作日 |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2.江苏省司法省关于撤销XXX律师执业证的决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撤销律师执业许可决定文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撤销律师执业许可决定文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暂无
答: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388814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680211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